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公告模板披露相应临时公告。
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将年度报告摘要与年度报告一同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报告期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同时披露以下文件:
(1)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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