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靴子落地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新起点
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发布,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证监会官网同步公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1-5号,对备案材料内容、格式、备案沟通等事项提供明确指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正式迈入统一的备案制新时代。
1)红筹架构(包括VIE架构)境外上市与境内股份公司境外直接上市(H股上市)统一纳入证监会监管,不同于原先H股上市的行政许可制度,新规统一采取备案制
2)拟境外上市的企业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国家安全审查的,备案文件清单明确要求需要取得相应主管部门批准
3)企业在提交境外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材料完整的,提交后20个工作日可以完成备案;证监会征求其他监管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红筹结构上市增加了备案流程
H股结构上市由审批制变更为备案制,提交材料时间由上市申请前调整为上市申请提交后,备案时间(20个工作日)也较目前国际部大路条审批时间有较大缩短
4)现行规定境外上市企业无法向境内股东直接发境外股,新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和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情况下,境外直接上市企业可以向特定境内股东直接发行境外股份
5)备案区分首发和再融资,充分考虑境外市场再融资便捷高效的特点:新规实施后,H股公司将可以实现境外“闪电配售”和股权激励,而不再需要证监会前置审批
6)制度设计从增量开始,对增量企业和发生再融资等活动的存量企业,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其他存量企业备案给予过渡期安排
7)将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业务的境外证券公司(包括所有外资及中资投行)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明确投行从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业务需在首次签订业务协议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年度报告
8)自新规生效之日起,《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同时废止;1994年8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97红筹指引”)亦正式废止
02
新规核心要点及影响总结
备案新规并非一份独立的文件,而是包括了六项制度规则(1项办法,5项适用指引);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新规主要变化在于完善了负面清单,更加科学地划定了监管范围,并细化了备案要求,落实“放、管、服”。


过渡期安排

1即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同意注册生效等
2包括二次上市申请、特殊方式上市申请等
以港股IPO为例
新规下的境外上市备案流程
取消了H股小路条及大路条的审批要求,H股/红筹/VIE统一为提交A1申请后备案。其中部分行业需取得行业监管意见函、安全评估审查意见等额外要求。

1)自行下载备案通知书,备案后一年内未发行上市的,应当更新备案材料;2)若上市申请文件系秘密或非公开递交,则须在备案时提交说明申请延后公示,在申请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再作网站公示;3)重大变更包括主营业务/业务牌照资质变更、股权结构/控制权变更、发行上市方案变更(但不包括发行股份比例调减、更变上市方式、更变上市板块但不变更上市地);4)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其他境外市场二次上市或主要上市的,应另行备案;5)重大事项包括控制权变更、境外监管部门调查和处罚等、转换上市地位或上市板块(不涉及股份发行)、主动或强制终止上市、主营业务重大变化而不再属备案范围
新规备案递交文件
与现行H股小路条/大路条申请文件对比
在现行监管模式(核准制度)下,境内公司赴H股IPO时需向证监会国际部提交6项申请文件;在新规征求意见稿监管模式(备案制度)下应提交5项文件。具体对比如下:

03
境外上市负面清单
新规对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作出了概括性规定,无论对于直接或间接境外上市均需关注是否存在该等情形。

备案审核关注要点
当前H股证监会审核主要关注以下几点,我们基于新规负面清单及核查要点进行了适用分析:



04
重点关注问题
问题1:协议控制架构(“VIE架构”)
境外上市新规并不禁止VIE架构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但增加了相关法律核查要求,具体如何适用仍待后续观察。
《适用指引2》规定对VIE结构的法律核查要求——发行人存在协议控制架构安排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就以下方面进行核查说明:
1)境外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情况,例如派出董事等
2)是否存在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得采用协议或合约安排控制业务、牌照、资质等的情形
3)通过协议控制架构安排控制的境内运营主体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是否涉及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领域
问题2: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安全审查
新增核查事宜在原先H股行政审批时即为关注重点,但虽然《管理办法》未明确哪些行业需要履行前置监管程序,但根据《答记者问》,我们认为实践操作中适用范围有望限制在“主管部门有明确制度规则要求的前提下” ,不会扩大化。
根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安全审查和行业监管程序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度规则明确规定的程序,有比较清晰的适用标准范围和要求,与境外上市备案管理是相对独立的监管环节,企业对照相关规定自主判断、依法依规申报即可。只有在现有制度规则明确涉及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前置程序的情况下,企业才需要在申请备案时提交相应的监管文件。比如,企业达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应当在备案前依法履行网络安全审查程序;金融企业增资扩股需要获得金融监管机关的事先审批,则应当在备案前履行金融监管机关的批准;再比如,企业在境外发行可转债,应当根据外债管理部门规定要求事先履行外债审核登记程序等。
问题3:新增的对红筹企业的中国法律核查要求
新增核查事宜在原先H股行政审批时即为关注重点,但新规理论上将相关要求统一到了所有类型,即红筹/VIE结构企业备案亦需要进行核查,实践操作中如何适用仍待市场进一步检验。

迈向新时代
本次新规落地,明确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流程,将有利于境内企业充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发展及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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