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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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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领了结婚证却不能作为妻子继承丈夫的遗产?上了户口却不能作为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多段婚姻的情况下要如何安排财富传承呢?
案情回顾:
三段感情牵扯出复杂的婚姻和子女关系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老陈(化名)与梁小红(化名)同居生活,未登记结婚,两人收养了一名养女陈大(化名),后又生了个女儿陈二(化名)。在此期间,老陈到桂林做生意,与周小花(化名)结识并同居,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陈三与陈四(化名)。
其间,老陈与已婚的冯小丽(化名)产生婚外情。1998年冯小丽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孩陈五与陈六(化名)。2009年冯小丽离婚,其后老陈将陈五与陈六的户口迁至自己名下,一起生活。2015年,老陈与冯小丽登记结婚。

2017年2月底,老陈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引发了他的两名“妻子”和6个子女的“遗产争夺战”。因为老陈的婚姻关系和子女关系非常复杂,各方对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争执不下。2018年5月,陈三、陈四、冯小丽、陈五和陈六作为原告,将梁小红、陈大、陈二和老陈的父母作为被告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老陈的遗产。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申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出乎很多人的意料:老陈的父母、没登记结婚的梁小红、收养的女儿陈大、梁小红生育的女儿陈二,以及周小花生育的女儿陈三、陈四有权按份额继承老陈的遗产,而冯小丽和她的两个双胞胎儿子陈五、陈六却无权继承老陈的遗产![1]
有多段婚姻经历的老陈
需要面对的遗产继承风险
1、老陈的父母有权继承老陈的遗产,而周小花则无权继承老陈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父母是遗产继承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老陈与周小花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同居人之间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作为同居人的周小花自始无权继承老陈的遗产。
2、没领结婚证的梁小红有权继承老陈的遗产,而领了结婚证的冯小丽无权继承老陈的遗产
(1)老陈与梁小红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相互之间享有遗产继承权
目前,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的男女双方必须补办登记,否则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障。[2]
在前述案例中,老陈与梁小红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即梁小红是老陈的合法配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梁小红作为老陈的合法妻子,是老陈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2)老陈与冯小丽的婚姻无效,相互之间不享有遗产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在下列情形中,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在前述案例中,老陈与冯小丽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登记时,老陈与梁小红的事实婚姻依然有效,即老陈与冯小丽的结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实行一夫一妻制和禁止重婚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即冯小丽对老陈的遗产无继承权。但是,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处理,如果没有协议,则应该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老陈6个“子女”的继承权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期间受孕或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与养父母发生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养子女对于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应有任何区别,三者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拟制血亲既可以依法建立,也可以依法终止,当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解除以后,原养子女就不属于继承人的范围。
陈大是老陈与梁小红共同收养的养女,因老陈并未解除收养关系,所以陈大作为养女有权继承老陈的遗产。
陈二是老陈与梁小红的婚生子女,当然有权继承老陈的遗产。
陈三、陈四、陈五、陈六都是老陈的非婚生子女,需要在确认其与老陈的血缘关系后才能判断该四人是否有权继承老陈的遗产。实践中,非婚生子女认定生父比较困难,一般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认定:(1)生父在户口簿上或自己档案中,已经清楚地载明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或者生前已承认是自己的子女;(2)经生母以确切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非婚生子女是他所生。此外,在当事人健在且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先进科学方法来证明双方的身份关系。[3]
在另案中(周小花诉老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人民法院已经查明了陈三、陈四是老陈与周小花非婚同居所生育的两个女儿,有权继承老陈的遗产。[4]
对于冯小丽生育的双胞胎儿子陈五、陈六,虽然他们的户口在14岁时转入老陈名下,但是冯小丽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中曾载明双胞胎是她与前夫所生,并非老陈之子。[5]而另一方面,冯小丽坚持要开棺做亲子鉴定,不同意用更简单的“祖孙鉴定”(鉴定老陈父母和双胞胎的祖孙关系)的方式来证明双胞胎儿子和老陈的血缘关系。[6]但是,一般情况下,开棺进行DNA鉴定发生在刑事案件中,民事案件中很少采用。综上,法院没有采纳冯小丽的意见,冯小丽及双胞胎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陈五、陈六的继承人身份无法认定,无权继承老陈的遗产。
总结:婚姻要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于老陈来说,尽管他跟冯小丽领了结婚证,但是由于他跟梁小红存在事实婚姻,冯小丽无权作为“妻子”来继承老陈的遗产。而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特殊情况下“上了户口”也不能证明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可能还需要通过做DNA鉴定来证明血缘关系。因此,如果老陈想要掌握财富传承的控制权,提前对财富进行规划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规划财富传承方案,使财富的传承路径更加清晰。
[1] 来源:南国早报,《广西这起两“妻”六“子女”遗产争夺战,最新判决结果让你想不到》,https://mp.weixin.qq.com/s/80sHgb-lLP8FG4psDmRCMg,检索日期:2022年10月12日。
[2] 《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日期:2022年05月06日,施行日期:2022年05月06日,时效性:现行有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532页。
[4] 来源:南国早报,《广西这起两“妻”六“子女”遗产争夺战,最新判决结果让你想不到》,https://mp.weixin.qq.com/s/80sHgb-lLP8FG4psDmRCMg,检索日期:2022年10月12日。
[5] 来源:南国早报,《广西这起两“妻”六“子女”遗产争夺战,最新判决结果让你想不到》,https://mp.weixin.qq.com/s/80sHgb-lLP8FG4psDmRCMg,检索日期:2022年10月12日。
[6]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开棺做亲子鉴定?博白一男子去世后,两“妻”六子女掀起“遗产争夺战”》,http://app-h5.ngzb.com.cn/shareArticle?news_id=31799110,检索日期: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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