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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矿机“挖矿”引纠纷,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来源 中金网 09-26 04:36
摘要: 据世链财经(shilian.com)报道,近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案件审理了一起比特币矿机租赁合同纠纷案子。法院判决书有关无效合同,退回上诉人规定退还房租和BTC盈利的诉请。主审法官表明,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容许的范围之内开展,自觉维护市场监管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广大群众应主动提高风险防控认识,严防BTC等虚拟货币交易风险性。

  据世链财经(shilian.com)报道,近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案件审理了一起比特币矿机租赁合同纠纷案子。法院判决书有关无效合同,退回上诉人规定退还房租和BTC盈利的诉请。主审法官表明,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容许的范围之内开展,自觉维护市场监管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广大群众应主动提高风险防控认识,严防BTC等虚拟货币交易风险性。

  许某是某BTC网络公司法人代表,鹿某经人介绍与许某了解。2019年9月7日和8日,鹿某总计向许某个人的银行账号转帐35万余元,剩下3万余元鹿某称已通过数字货币付款。同一年9月26日,彼此签署《比特币矿机租赁协议》,承诺鹿某租用许某比特币矿机360天,房租38万余元。

  彼此在协议书中承诺,挖矿机由许某一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场所开展维护保养、运行,挖币获得盈利归鹿某,许某从盈利中获取挖矿机维护保养管理费用和水电费。在挖币赢利的前提下,许某在租用期限届满次日,按鹿某具体付款的房租全额返还,以当日同样意义的互换租用矿机算力取代执行付款责任。若发生因BTC价值、各大网站算率和水电费起伏要素致挖矿机客观性赢利不可以的状况,许某有权利确定挖矿机开停机,租赁期限没满的,自确定启动当日起租赁期限重新计算。

  协议约定的租用期限届满后,鹿某向许某认为退还房租38万余元并交货挖出来的1.5个BTC,使用价值35万余元。2020年10月14日,许某根据手机网银向鹿某妈妈的银行账号转帐10万余元。许某称,因受总体销售市场不断亏钱的危害开不了机,剩下房租没法付款,且无具体赢利,退还BTC兑付使用价值不必备条件。后鹿某将许某告上法庭,规定许某付款剩下房租及其挖币盈利。

  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此案涉及买卖实则根据专用型挖矿机测算生产制造数字货币的‘挖币’主题活动。此案主审法官魏兵说,该类挖币主题活动对电力资源导致消耗大,不符在我国双碳目标要求,损害社会发展集体利益。而且BTC等数字货币并不是法定货币,无具体的使用价值支撑点,其生产制造、买卖阶段衍化众多风险性。

  审判长详细介绍,中国人民银行等10单位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确立数字货币有关业务活动归属于非法金融主题活动。一切法定代表人、民事主体和普通合伙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应衍生产品,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有关法律行为失效,从而引起的损害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人民法院最后判决,驳回申诉上诉人鹿某规定退还房租38万余元和BTC盈利35万的诉请。判决后,彼此被告方均表明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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