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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反洗钱宣传月之旅
反洗钱课堂(三)
以案说法,警惕洗钱犯罪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讲讲近年来我国与洗钱犯罪有关的案例,请大家予以警惕,远离洗钱。
案例一 熊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曾某受贿洗钱案
2009年至2016年,熊某在担任江西省山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依仗宗族势力长期把持村基层政权,垄断村周边工程攫取高额利润,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熊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南昌市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低价取得熊某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江西省山某村157.475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多次向熊某行贿,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其中,2014年1月29日,曾某受熊某指使,利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房地产公司行贿款500万元,然后转账至其侄女曾某琴银行账户,再拆分转账至熊某妻子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银行账户。2月13日,在熊某帮助下,银某房地产公司独家参与网上竞拍,并以起拍价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房地产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分4次转入的行贿款,共计3200万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通过银行柜台取现、直接转账或者利用曾某个人银行账户中转等方式,将上述3200万元转移给熊某及其妻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上述3700万元全部用于以熊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壮大。
2019年11认定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202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此法出台,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的系统总结,是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二 袁某志地下钱庄洗钱案
2020年3月,东莞市公安局打私部门在侦办曾某玲、章某秋(另案处理)冻肉走私案中发现,走私团伙与个别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交易频繁,这些账户疑似为走私团伙提供资金结算便利。经进一步排查发现了以袁某志等人为核心的地下钱庄团伙线索,团伙控制一批银行账户,与客户进行跨境对敲外币交易或资金结算,从中牟利,涉案资金巨大,案件影响恶劣,该犯罪团伙被纳入“飓风68号”专项行动的打击范围。根据广东省公安厅部署,2020年5月,东莞市公安局侦破了曾某玲、章某秋团伙走私冻肉案,同时抓获了非法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袁某志。经查实,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袁某志在明知曾某玲、章某秋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帮助曾某玲、章某秋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并将美元汇入曾某玲、章某秋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金额共计人民币17355.74万元,非法获利34.71万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月公开审理了该案,认为袁某志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随后上诉。9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袁某志洗钱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陈某某提供个人账户接收贪污款项洗钱案
2012年6月起,经陈某某联系,宁波某研究院的任某某等(犯贪污贿赂罪,已判刑)从富阳市某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虚开发票套取公款。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陈某某在明知相关资金是贪污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任某某的要求,使用自己控制的张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取涉案资金129.71万元,并将其中122.34万元转移至任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帮助掩盖资金来源和性质。
2021年9月8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某某洗钱罪成立,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案例四 林某娜毒品洗钱案
2010年至2014年,林某娜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哥哥林某永(另案处理)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743万余元。2011年至2013年,林某娜提供本人及丈夫的银行账户多次接收林某永转入资金共289万余元,之后以提现、转账等方式交给林某永、黄某平。2011年至2014年,林某娜使用林某永提供的1050万元,注册成立菲某公司和永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将上述注册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另外,2011年至2014年,林某娜三次为林某永窝藏毒赃,其中两次在其住处为林某永保管现金,一次从林某永的住处将现金转移至其住处并保管,保管、转移毒赃共约2460万元。
2016年10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林某娜犯洗钱罪,窝藏、转移毒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五 雷某、李某非法集资洗钱案
2016年年底,朱某(另案处理)出资成立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从事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某外汇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外汇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二人除工资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2019年11月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六 曹某协助电信诈骗洗钱案
曹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一审判决书显示,北京一男子曹某因参与组织他人开办个体对公账户为电诈犯罪“洗钱”。曹某于2021年6月至8月,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参与组织他人开办个体对公账户并出售,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曹某参与组织开办、介绍出售的8个对公账户关联全国范围内电信诈骗案件60余起,涉案资金600余万元。
曹某为谋私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七 唐某和邝某涉赌洗钱案
唐某和邝某均为中国澳门赌场洗码人员,二人在广东省珠海市多家银行开立了多个个人账户,领用这些账户进行非法外汇买卖,主要方式如下:一是接受内地赌客汇来的人民币款项,然后在澳门为赌客提供等值兑换后的港元赌资;二是先在澳门为内地赌客提供港元赌资,事后内地赌客再从国内将等值人民币汇到二人在珠海市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上;三是内地赌客在澳门赌场赢钱后,在澳门将所赢的港元交予二人,二人再从其珠海市的个人银行账户将等值的人民币外汇至赌客的内地账户。经公安机关查明,二人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1268,51万元。
2015年6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邝某、唐某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3万元,并处没收非法买卖外汇资金人民币1268.51万元罚金。
案例八 冯某刷单洗钱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河北省邢台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老板冯某利用其网上商店,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其部分员工和其他人在其网上商店刷单(虚假消费),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冯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发现冯某吸收的300余万元资金转入刘某账号。经过审查,认为刘某与冯某曾经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关系密切,刘某明知冯某转入的资金系刷单款,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并转移资金,掩饰、隐瞒其刷单款的性质和来源,涉嫌洗钱犯罪。
2021年9月11日,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刘某提起公诉。任泽区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小编提醒大家,洗钱风险远不止以上这些案例,不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账户、银行卡和U盾,对他人关于转账或借用账户的要求保持警惕,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及时更新个人在银行的信息,确保真实有效,既是对自己账户的保护,也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这盛夏八月中,万物盎然,向新而生。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也将继续践行社会使命,为大家普及反洗钱知识,打击洗钱犯罪,共同加强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维护社会金融安全。
转自 |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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