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要件
因果关系成立方面,《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与不成立的情形。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的要件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
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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