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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南求学】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系列 ——主要内容(二)

来源 外汇天眼 02-28 20:00
每日晚间8点,华福小福牛带您盘后分析财经要闻与行情走向。作为我司投顾社区体验入口,致力于投顾策略展示。由省级投资者教育基地华福证券·泉州基地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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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陈述行为类型

  《规定》进一步界定了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明确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种典型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规定》第四条:“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规定》第五条也将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情形进一步区分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单纯损害股东利益行为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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