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对集合竞价股票上存在的哪些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异常的;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三)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
(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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