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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币价涨跌 小心涉开设赌场罪

来源 中金网 05-21 13:32
摘要: 有一常见做法“猜币圈涨跌”,往往被认为无伤大雅,合规性较好的钱包、传统证券网站、

  有一常见做法“猜币圈涨跌”,往往被认为无伤大雅,合规性较好的钱包、传统证券网站、电商也会进行猜涨跌游戏。然而,我们经搜索研究发现,2020年12月11日吉林省有一个判决书,将相关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罪名成立,主犯被判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为防止刑法风险,飒姐特撰写本文章,提示诸位了解行为边界,避免牢狱之灾。

  一、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保护谁的利益

  在查询文献时,发现五千年前古巴比伦就有掷骰子的活动,我国夏商周时期就有“六博”游戏。从《辞源》来寻觅“赌博”二字的解释:“以钱物做注比输赢”,由于赌博带有较强的投机性,容易将人们带离劳动、节俭等善良生活方式。我国古代首部成文法典《法经》就记载了赌博违法甚至犯罪的条款:士民赌博者,罚金三币;太子赌博,处以笞刑三十;再犯,加刑,屡教不改者,更立太子。

  可见,从法律文化而言,赌博从古自今都是被负面评价的行为,基本处于违法和犯罪范畴之内。进入现代社会,虽然全球范围内,也有博彩业持牌经营,但赌博的合法性并不被普遍认可。因此,不能将猜大小、猜涨跌的行为,简单的看成小游戏,这种带有偶然因素,有意外横财的行为,我们要认真分析是否违反属地国法律。我国刑法设立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就是为了保护人们“以劳动或者其他合法薪给取得财产这一国民健全的经济生活方式和秩序。”(张明楷观点)。

  笔者认同张教授的观点,赌博容易引起不良生活状态,将人生带入高投机和一旦赌输就一败涂地的境地,在我国与价值观相悖,在西方与宗教信仰相悖,因此,法律作为社会大部分人的共识,还是会给赌博否定评价,不惜采取刑法保护共识。

  二、真实判例

  2019年9月被告人何某、王某通过网友代理了“某币全球”网络赌博平台,建立运营团队,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发送平台的盈利截图、网站链接等广告,招揽玩家进入某币全球参与赌博,平台设定50倍的杠杆交易倍数,参与人员使用USDT对其他虚拟币的涨跌幅度进行押注。平台抽取玩家投注金额的千分之二手续费。何某、王某还招募了若干人为其维护社群,招揽用户,被招募员工也已涉刑。最终,本案以触犯刑法第303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全员判刑。(详见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2刑初73号判决书)

  要解决的问题:

  1、USDT是否为财物?

  赌博与日常生活中打赌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目的是赌财物(财产性利益);后者主要是基于观点分歧或好胜心,赏金不是重点。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打赌考学、速度、成功、爱情等片段,但如果是为了赌金银和财产,那就是赌博。

  也就是说,我们首先要确定,案例中所谓“赌资”到底算不算财产性利益?USDT又称泰达币,是当下币圈主流货币之一,基本与美金1:1锚定的虚拟币,主要被用于给其他虚拟币定价。飒姐认为,泰达币不仅是财产性利益,甚至具有价值尺度等货币属性,从某种程度上说,USDT就是钱。

  2、猜涨跌及幅度是否为赌博行为?

  张明楷认为:赌博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和博戏的行为。赌事是纯靠运气;博戏是部分人为,部分偶然。

  猜涨跌及幅度,对于币圈绝大多数人而言,是赌事;也许对于马斯克、V神而言是博戏。鉴于赌博对于人们健康生活方式的侵蚀,法律只能容忍在持牌条件下的博彩行为,例如澳门地区博彩业和内地福彩、体彩,民间六合彩及超越娱乐范围之外的赌钱行为,被认定为赌博。

  但是,请注意,参与赌博并不是犯罪,仅为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要处理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及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3、50倍杠杆(配资)法律如何定性?

  如果第2条里的行为已经属于赌博,那么为别人赌博提供赌资(配资、加杠杆)的行为,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飒姐认为,这种加杠杆的行为升高了法益侵害的风险,加杠杆、配资的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案件中50倍杠杆的行为,坐实了其开设赌场的行为,且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要归咎于加杠杆的何某等人。

  三、帮助者、服务者的入刑问题(共同犯罪)

  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将帮助者按照共同犯罪进行处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2万元以上;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相关的广告或者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述行为,数量或者金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前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确有证据证明不知道的除外:

  (1)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咨询费明显异常的;

  (3)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4)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最后,鉴于圈内各App对于猜涨跌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特意撰写这篇文章提醒诸位,小心驶得万年船,不要在小水塘里溺水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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