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链乔教育在线|关于数字货币,你应该知道的一切
1、什么是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根据网络资料显示,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数字金币和密码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工作组组长李礼辉在2017年9月18日发布的一篇文章中提到,“数字货币必须具备法定地位、国家主权背书,明确发行责任主体。”而在央行数字货币的定义中,任何非有形货币都称之为数字货币。
虽然目前对于数字货币的定义存在一定分歧,但统一的认知是,以数字形式呈现的非纸币、硬币等实体货币,但承担了实体货币职能,能够支持即时交易和所有权转移的一种货币。
2、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的对比
电子货币:由金融机构发行,不限制使用范围,发行数量由法定货币决定,价值与法币对等。
虚拟货币:由网络运营商发行,只能流通于网络不得支付购买实物,由网络用户用法定货币向 游戏 公司购买所得。如Q币、魔兽金币、网络币等,只能单向流通。
要对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以及数字货币进行区分,需要从发行主体、适用范围、发行数量、流通方式等多个维度进行比较:
目前我国央行推出的数字货币(DCEP)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推出的全新加密电子货币体系。DCEP将采用双层运营体系,即人民银行先把DCEP兑换给银行或者是其他金融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并且,央行的全球货币早在2014年就已经开始准备了。
未来的财富不是美元,也不是黄金,一定属于区块链数字资产;数字资产将成为金融体系的新宠,成为全球经济变革大趋势。
在Facebook发行加密货币libra 天秤币成为互联网全球金融市场焦点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打造的数字货币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也正式从幕后走向台前。对比Libra币与中国拟发行的央行数字货币DCEP,不禁惊呼,这难道是中国为全球各经济体准备的“新世界货币”吗?
3、DCEP具备“世界货币”所需的一切条件
对比DCEP与Facebook推出Libra币可以发现,二者在安全性、架构、理念等方面十分相似。不同的是,DCEP在保有Libra优点的同时,针对Libra币无法成为世界货币的设计缺陷,DCEP给出了近乎完美的答案:
(1)DCEP与人民币可以1:1自由兑换,支持连接中央银行;
(2)DCEP采用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双层制度,适应国际上各主权国家现有的货币体系;
(3)DCEP是主权货币,是纸质人民货币的替代,可以确保现有货币理论体系依然发挥作用;
(4)DCEP可以基于特殊设计,可以不依赖于网络进行点对点的交易。
1、数字货币革命,动摇了原有国际经济秩序的地基,成为当前全球数字经济时代的战略制高点。
数字货币的到来,源于两条 历史 发展主线的汇合。一是数字化发展,二是货币本身的发展。
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缔造出一个数字化的虚拟空间。当各种各样的数字商品、数字服务以及数字资产层出不穷,数字货币的出现也就顺理成章了。
经济数字化使得数据总量飞速增长。研究显示,当前全球数据总量正在以“10年10倍”的速度增长,到2025年将达到约163ZB(1ZB约等于1万亿GB)。其中,中国的数据总量到2020年末预计将超过8ZB,全球占比18%左右,有可能首次超过美国跃居全球第一。2020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加快数据资产化进程。这意味着,数据资产的形成、流通、交易、开发等过程都会纳入规范化市场框架中。
为什么不能大量发行传统货币来满足数字经济的需要呢?这与传统货币的性质有关。传统货币是“通货”,也就是可以交换任何商品,使用场合不受限制,由于不携带信息,也很难追溯。这就使得传统货币如果跟随数据量的增长而膨胀的话,直接失去价值尺度职能,也就是变成废纸。而数字货币则不同,它虽然也是“通货”,但却可以携带信息,于是自身具备稳定性,可以作为数据资产的“锚”而不是被数据资产“带飞”。
实际上,最早实践数字货币理念的比特币,其核心属性就是总量可控,从而可以用于衡量其他商品的价值而非被其他商品决定其供给量。当然,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从战略全局看,在信息化、数字化成为经济发展主要趋势之一的大背景下,发行主权数字货币是大势所趋。
2、央行数字货币实施的优势体现
数字货币具有国家信用,与法定货币等值,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首先数字货币无需网络,用户使用起来很方便,体验度高。央行数字货币不需要网络就可以离线支付,只要手机打开电子钱包就能轻松完成支付。而目前大家熟知的移动支付在通信网络不好的地区,或者手机断网了,就不能使用了,这是数字货币区别于其他支付方式的一大优势。
其次央行数字货币与普通银行账号相比,最大的差别是颠覆了银行账号体系,取而代之的是统一的电子钱包。这说明今后将不用再去银行开办账户,只需下载数字货币APP即可通用。银行的部分功能将被数字货币取代。同时人们也不必再用微信或支付宝绑定银行卡,线上线下消费,直接支付数字货币就可以顺利完成。
数字货币可以颠覆纸币使用方式并节省成本。从货币发展 历史 来看,货币向低成本、可靠、便捷的方向发展是不可逆的趋势。从古至今货币的形态正变得越来越自由,纸币发展成熟后必然将产生数字货币。同时纸币、硬币的发行、防伪、印制、贮藏各个环节都需要成本,在数字货币时代,这些成本都可以节约,大大增加了生产效率,使得金融交易变得更加高效和便捷。
3、数字货币掌握各种资金流向,方便国家征税
以往用现金或者用微信、支付宝进行支付,如果没有发票,收入是很难追踪到,因此可以避税和逃税。但是用了数字货币以后,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可以追溯到源头,偷漏税的空间比以前小了很多。
通过现金逃税避税再也行不通了,国家很早就要求银行报送大额现金业务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共享。对大额现金业务信息分行业、用途、金额进行分析。一旦数字货币全面推广落地,所有的合同交易、工资发放、现金来往都将在银行留有底案,公司及个人所有的账目往来都将透明化,所需要缴纳的税款也显而易见,偷税漏税极容易被查处。
伴随着技术的发展,自原始部落狩猎和采集时期至今,货币已历经多个阶段:
在货币的演化史上,最初的物物交换——金属交换——纸币、银票——现在的线上支付Q币、电子现金等,都是跟随时代变迁而来。
货币的形态从实物货币、金属货币、待用货币、信用货币、电子货币到数字货币,货币自身的价值依托也从实物价值、发行方信用价值。
货币(信用卡、纸币)需要额外系统(如银行)来完成生产、分发、管理等操作,带来很大的额外成本和使用风险,如伪造、信用卡诈骗、盗刷、转账等。
实现一种数字货币,保持既有货币这些特性,消除纸质货币的缺陷,提升便携、方位、辩伪、匿名、交易、资源、发行等方面的能力。
中心化控制下的的数字货币需要一个中心管理系统,但很多时候并不存在一个安全可靠的第三方记账机构来充当这个中心管控的角色。
2019年底,数字人民币试点、测试相继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四地及北京冬奥会场启动;2020年10月,增加上海、海南、长沙、西安、青岛、大连六个试点测试地区。
目前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有序扩大,应用场景逐步丰富,应用模式也是持续创新,系统运行总体稳定,初步验证了数字人民币在理论政策、技术和业务上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数字人民币试点测试坚持稳妥、安全、可控原则,以受邀白名单用户小额交易为主,目前参与人数、参与笔数、净兑换的金额总体上还是比较小的。试点过程中各方面对数字人民币都有比较高的兴趣,试点地区用户的积极性比较高,试点场景现在覆盖了生活缴费、餐饮服务、交通出行、购物消费、政务服务等多个领域。
下一阶段,将根据试点参与各方的反馈,不断完善和优化数字人民币技术、业务和政策方案,深入 探索 数字人民币应用模式,强化数字人民币通用性和普惠性,完善产品功能和应用性,提升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试点地区目前总体上仍然处于试点测试阶段,什么时候正式推出现在还没有时间表。
新冠疫情加快了经济数字化,无接触交易和支付成为很多人的生活常态。疫情下,全球央行数字货币(CBDC)研究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国数字货币发展处于什么阶段?数字货币将如何改变支付?对金融体系和普通人的生活又会带来什么影响?
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会“数字支付与数字货币”分论坛上,人民银行新任副行长李波表示,数字人民币目前的发展重点是推进在国内的使用。“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进程,我们的目标不是取代美元或其他货币,而是让市场做出选择,以实现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进一步便利化。”早在2014年,央行就开始对数字货币发行框架、关键技术等问题进行研究。2019年8月,央行明确“加快推进我国法定数字货币(DC/EP)研发步伐”为2019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之一。
各国央行数字货币之间的跨境协助与互操作性成为焦点
自2018年年末以来,全球多数经济体陷入全面衰退,加剧通货膨胀,法币贬值;同时科学技术飞速发达,计算机互联网相关技术突破,区块链快速发展。数字货币作技术链接全球金融、数字化、以及区块链整个行业的重要一环,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
目前,数字货币使用人数虽然在不断增长,但使用人群在全球范围内仍占小部分,使用率不超过10%。此外,数字货币与投资操作的相关性很高,大部分过用户仍然集中在炒币,一旦数字货币行情大幅下跌,将影响市场整体信心。
所以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2020年各国政府必然会更进一步,以维持本国现有金融体系为基础针对当前数字货币市场表现提出更为完善的监管政策。如果全球治理可以形成一定共识,或许会推动数字货币最终形式的呈现。
在各方监管下,项目发行代币融资门槛提高,进而市场上导致市场项目方质量会提高,加速产业落地;越来越多市场劣质币种淘汰,数字货币创新增多。主流的数字货币或合法介入金融体系,转变成证券、理财等多种形式;新的监管形式下会滋生交易所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央行数字货币可分为批发型与零售型两种类型。批发型主要用于企业间以及金融系统的结算、清算,零售型主要用于日常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前行长周小川表示,数字人民币的起始点是做好零售,做好零售系统的升级换代。零售系统效率提高是开展其他所有业务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批发系统、跨境支付操作才具备可能性。
随着各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与推进,跨境支付问题成为热议话题。2019年,泰国中央银行联同香港金融管理局展开了研究,利用央行数字货币及区块链平台解决跨境支付中的各种问题。跨境支付非常复杂,对外汇管理、资本流动管理都有影响,这些问题都必须要解决。所以泰国现在只是建立了专用的支付走廊,通过试点项目把可能产生的影响放在可控的范围内。
中国正在研究比特币、稳定币的监管规则,从比特币诞生之初,其定位一直处于争议之中。比特币和稳定币是加密资产,加密资产是投资的选项,本身不是货币。加密资产将来应该发挥的是一种投资工具或者是替代性投资。很多国家包括中国正在研究,把它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应该有怎样的监管环境,虽然可能是一个最低的监管规则,但仍然且必须要有监管规则,以及确保这类资产的投机不会造成严重的金融风险。
如果想让稳定币这样的加密资产成为广泛使用的支付解决方案,需要更加强有力的监管规则,要比比特币现在的监管更加严格,将来任何稳定币,如果希望能够成为一个得到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必须要接受严格监管,就像银行或者准银行金融机构一样得到严格监管。
Ⅱ 区块链项目如何发币看这篇就够了
对于Token,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和用法,我们通常是以区块链技术来思考
Token,在初级区块链发展的阶段,你可以简单的将Token理解为现实生活当中
的“积分”或“虚拟货币”比如加油站洗车店会员卡积分,楼下理发店让你办的
冲2000送1000的美发会员卡,幼儿园老师给小朋友的小红花……主要是以激励为
主的一种虚拟的、在某一范围内普遍承认的虚拟货币,你可以用当时我给你的
Token来置换我的某些物品或等价货币。
在以太坊ERC20出现后,Token进入了第二阶段。作为募集以太币的凭证,可以在
交易所交易,实现实现ICO流程的自动化。
在通证这个翻译诞生后,我们对Token的认知进入了第三阶段。Token的内涵被进
一步扩大化,Token不再局限于令牌或者ICO代币,还具有使用权、收益权等多种
属性,区块链加密技术可以保障所有不可篡改的符号都可以作为通证,即:具有
了专属使用权,当它的专属使用权放在价值网络当中兑换成通用使用权后,才可
进一步流通;也就是在该阶段Token经济才有发展的可能。
现在,国内Token的发展阶段普遍在第二阶段,虚拟币的一级市场已经被玩烂,很
多人争先恐后的去发区块链项目,找人才,建团队,撰写区块链项目白皮书,找
行业大佬站台,做社群活动,组建社群,然后去交易所发自己的Token。而做个币
只要0.2ETH,在交易所发行后,只要有足够多的人认购你的Token,瞬间就变成了
成千上万的ETH,韭菜也就轻松收割了。
温馨提示:发币本身不属于融资行为,币可以单纯作为一个项目生态内
循环的存在。只有发币后公开 ICO 才属于融资行为,我国明确禁止 ICO,
发币融资(ico)已经是非法行为。
那么,具体的发币流程有哪些呢?今天我就带来一个干货!教你如何用智能合约
发行自己的虚拟币,也就是Token。
现在我们发一个币相对比较容易,这一切就要归功于 ERC20 协议,作为以太坊的
协议之一规定了代币合约的基本架构,遵守ERC20协议的任意一种代币都可以在其
他应用(钱包,交易所等)中使用。有了 ERC20 协议,我们就不需要重复开发代币
基础功能,极大降低代币开发的门槛,让开发者可以将代币应用到更多领域,发
起更多 ICO 项目;更方便的是,由于不同 ERC20 代币都兼容 ERC20 协议,这样
两个 ERC20 代币之间就能够进行交易。
Ⅲ 国家最虚拟币交易所最近政策是什么
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政策规定:监管严格,明令禁止: 2018年6月,在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上,中国央行表示,将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虚拟货币”相关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针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的ICO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所,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态度、警示风险、并部署各地开展整治。
·2018年8月,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 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强调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的活动实则以“金融创新”为噱头,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中国现在对虚拟货币的政策很严格,明令禁止。望采纳。
Ⅳ 虚拟货币创始人可以随便发行虚拟币吗
虚拟货币创始人不可以随便发行虚拟币。虚拟货币也是一种特殊的货币,它的发行很严谨的。由游戏运营商开发,供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作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戏币,由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发行,供本运营网络空间内使用的专用虚拟货币,既可以在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内使用,又可以向非发行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交互式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的作用
虚拟货币可以缓解不稳定经济,特别是通货膨胀严重的国家面对的货币危机,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提供了借鉴,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无疑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具备合法性和稳定性。尽管央行主导的数字货币依旧无法避免,但是利用区块链的可追溯性和智能合约特性,来做到更安全、更透明。
Ⅳ 区块链是什么区块链技术讲解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Blockchain),是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
同时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批次比特币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
区块链是一个公开的数据列表,其中的每一份记录被称作一个区块。这些区块像链条一样连成一串,形成了区块链。就像成语接龙一样,相邻的词语之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系才能形成词语链条。区块链也是如此,只不过区块与区块之间的联系要复杂得多。
(5)区块链虚拟货币发行规则扩展阅读
区块链技术创新不等于炒作虚拟货币,应防止那种利用区块链发行虚拟货币、炒作空气币等行为。同时还要看到,区块链目前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在安全、标准、监管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
大方向没有错,但是要避免一哄而上、重复建设,能够在有序竞争中打开区块链的想象空间。中国在区块链领域拥有良好基础,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早有布局,人才储备相对充足,应用场景比较丰富,完全有条件在这个新赛道取得领先地位。
从更大的视野来看,人类能够发展出文明,是因为实现了大规模人群之间的有效合作。亚当·斯密所阐释的“看不见的手”,也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了人类社会的分工协作。
由此观之,区块链极大拓展了人类信任协作的广度和深度。也许,区块链不只是下一代互联网技术,更是下一代合作机制和组织形式。
Ⅵ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https://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Ⅶ 发行虚拟币都需具备什么条件
国内是不允许的,我拿新加坡为例,也是业界大佬们的共同选择地,目前是综合条件下最适合做区块链项目的国家之一。
首先,得有个项目的主体-----新加坡公众非盈利基金会(注意是能合规的)包括白皮书及相关的法律意见书,都是围绕着这个主体来撰写的。
白皮书不用我多说了吧,您自家的事应该比我清楚。
那我就详细跟您说下法律意见书,它并不是单一的某个律师文件,以区块链项目为例,想ICO合规、在交易所发行,那需要以下几类法律意见书:
1.
LEGAL OPINION 根据新加坡监管条例出具Token非证券性质证明法律意见书。这样,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条例等,就不用干扰您了。
2.
2.WHITE PAPER白皮书法律合规律师意见书,证明项目合法合规,不触及或违反任何现行新加坡监管条例。这项是根据您的白皮书写的,复杂程度也是您白皮书来决定的,甚至律师认为必要时,还会进行部分修改。
3.PURCHASE AGREEMENT根据新加坡条例要求出具的该项目以发行token的方式筹集资金的私募条款。
4.SINGAPORE LAW GOVERNED TERMS.CONDITIONS FOR PUBLIC根据新加坡监管条例出具token公募条款,网站公示以及免责申明。
后两项就不用我解释了吧,私募公募看您个人情况而定,有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对您的投资者有更好的说服力,做的每项事情,都是合法合规的。另外,报备后,也不怕MAS来查您。当然,最主要一点,可以上主流交易所了。
其中,代币的包装与宣传,上什么交易所,才是体现你币种实力的地方,像前面所提的那些必要的文件费用反而不值一提了。
Ⅷ 区块链项目怎么做法律合规呢
国内对于做区块链项目还是比较保守的,区块链项目总是涉及一个衍生行业那就是数字货币交易,想做项目国内又不允许,那怎么办呢?可以在新加坡注册非盈利基金会,额外再加上相关法律意见书,来证明所做的项目是不违背新加坡现行法律法规的,像比原链、莱特币等都是这种操作。
注册好基金会主体之后还需要做后期的法律合规,目的主要是需要和违法犯罪划清界限,但是自己又说了不算。因为做区块链的一定少不了数字代币,说白了,国内还是数字货币带动区块链普及的,可事实呢?数字货币只是区块链技术的一个小小的应用。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其发展涉及的违规面比较广:
传销
非法集资
洗钱
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经营
跨国外汇犯罪
为恐怖主义资助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所以世界上各个国家对待区块链的态度也不同,中国是明令禁止的,所以大家都去海外发展项目,比如新加坡、泰国等。首先需要遵守的就是当地的法律法规,那项目是否合法谁说了算呢?两种途径:申请正式的数字交易牌照或靠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那目前后者居多,容易操作,成本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