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公证的运用场景
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公证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和过程。关于公证活动、程序、组织等规范内容构成了公证制度。公证制度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治、巩固法律和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手段。
在《民法典》中,涉及公证的主要是赠与合同的公证、收养的公证和遗嘱的公证。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对于这些特定场景的公证并无强制性要求。关于赠与合同的公证和遗嘱的公证具体如下:
(一)赠与合同的公证
在赠与情形中,尽管原则上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但如果对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信原则,对公序良俗也是一种冲击。因此,《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2款即规定: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因为,如果一份赠与合同由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二)遗嘱的公证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的遗嘱形式之一,被公证的遗嘱本身可以是自书或代书等方式形成,被公证后均属于公证遗嘱。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司法部令第57号),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虽然上述公证均没有强制性,但是公证后可能会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比如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被任意撤销,在财富传承的场景下,增强了传承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而公证遗嘱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具有优先效力,《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规定,为的是防止限制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情况出现,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财产传承流程中对公证的
要求和实践
在财产继承、赠与的流程中,相关部门为了便于确认继承人身份、继承的财产份额等情况,往往要求继承人提供相关的公证材料。情况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可选择公证,公证后办理流程相对简便,比如房产的传承。目前,因房产赠与或继承/受遗赠而办理过户,不强制要求提交公证材料。但在房产的继承/受遗赠过户中,若不提交相关公证材料,办理流程可能将会相当繁琐,不仅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资料,同时还有现场核验的要求。现场核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到登记事务机构配合调查,登记事务机构应就继承、受遗赠相关事实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另外,此种情况下登记事务机构可能还会对相关的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月。[1]
(二)超过一定金额就需按规定提供公证文书或法院文书,比如银行存款的传承。2021年1月发布的《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简化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在同一银行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银行可调整上限金额为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的提取手续,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或提供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就能提取,只需要提交必要的材料,如死亡证明,以及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等可以提取。
但是如果已故存款人在该银行的存款金额超过简化提取的金额范围,根据《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80]银储字第18号)的规定,取款人依然要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凭次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三)其他情况的下的公证。在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的财产继承时,对于部分环节可能有公证的要求。比如,司法部发布的《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提到:“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在台湾的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公证处应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在大陆的继承人与在台湾的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难点
(一)公证并非免费,按事项不同费用可多可少。例如,根据2019年发布的《上海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400元,确认遗嘱效力则需按受益额的1.5%收取;若需证明涉及房产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则按受益份额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80元,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房子面积越大,公证费用越高。
(二)即使公证的文书具有公信力,但是并非都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继承中的争议。比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一份,因为公证遗嘱在效力上并不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被继承人后续依然可以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来取代公证遗嘱。这也就可能产生当事人对于后续遗嘱的效力的争议。
(三)公证办理过程中不一定都能一帆风顺。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按照公证处的办事规则,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通常需要到场进行笔录确认事实,比如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确认是否放弃继承权、继承财产的份额等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需要确认遗嘱的真实性等等。如果其中有一人联系不上,或去世后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公证可能就无法继续办理;如果继承人之间对财产的分割有争议或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疑问,公证也就可能无法继续办理。
(四)公证是一个公开的过程,可能并不适合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财富传承安排。当被继承人希望财富传承更具有私密性时,即使是用遗嘱的方式进行指定传承,一旦进入到公证环节,遗嘱就会曝光给所有法定继承人及相关有权获得遗产的人士,这可能就与被继承人的初衷相违背了。
【结语】
公证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也并非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财富传承中的所有问题。所以,除了传统的继承、赠与等财富传承方式外,我们可以考虑其他更加简便的方式,比如通过为自己购买终身寿险的方式来进行财富传承。如果通过投保终身寿险,指定明确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去世时,受益人在世且没有丧失或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相关资料,无需提供公证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保险公司审查无误后,就可以获得理赔。
对于用法律工具或金融工具进行财富传承,都需要事前规划,建议咨询身边的专业人士提前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