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公转私”交易顾名思义是指对公结算账户向对私账户进行转账汇款的行为。“公转私”交易在满足企业向员工发放工资、支付劳务报酬、费用报销等正常经营结算需要的同时,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近年来公布的洗钱案件情况看,“公转私”交易已成为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信用卡套现、涉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清...


“公转私”交易顾名思义是指对公结算账户向对私账户进行转账汇款的行为。“公转私”交易在满足企业向员工发放工资、支付劳务报酬、费用报销等正常经营结算需要的同时,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近年来公布的洗钱案件情况看,“公转私”交易已成为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信用卡套现、涉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清洗非法所得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日常中,有些企业出于结算方便,通过“公转私”交易,将企业经营收入直接打到个人账户,将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混用,为偷税漏税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有些犯罪分子为规避对公账户提现的限制规定,大量注册空壳公司,并在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即洗钱账户),同时开通网上银行,上游资金转入后,通过“公转私”操作将资金转至个人账户提现,逃避监管,从而达到洗钱目的。
案例介绍
近年重庆警方就成功破获一起利用“公转私”平台经营的特大地下钱庄案。





该团伙利用正是利用20余个空壳公司账户和控制的数百个个人账户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联系人”在接到业务后,要求“客户”将对公账户的资金转入空壳公司账户中,伪装成企业间正常往来款,再通过“公转私”交易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最后转入“客户”指定的账户中,或者非法为“客户”兑换外汇出境,并收取手续费,从而完成整个犯罪过程。
监管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规定: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5.其他可疑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016年以来,“3号令”及其各项配套措施密集出台,人民银行持续加强反洗钱监管力度,要求金融机构按照“风险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合理怀疑”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异常交易背后的洗钱风险隐患,及时对异常交易客户采取适当的风险管控措施。从有效防控洗钱风险的角度出发,商业银行非常有必要加大对诸如频繁发生“公转私”等异常交易客户的监测和分析。

可疑识别点
(一)频繁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大量“公转私”交易,对公账户交易模型呈现: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等异常交易特征。
(二)对公账户交易频繁,多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较少或者从不到柜面办理业务,单笔或者累计交易规模巨大,与注册资本严重不符,尽职调查或实地回访发现明显存在“空壳公司”嫌疑。
(三)对公客户之间无明显上下游关系,与企业经营范围不一致,资金用途多备注为往来款。
(四)“公转私”交易对手相对固定,同一天内发生多笔五万元以下“公转私”交易,存在刻意分拆交易,规避落地审查。
(五)通过“公转私”交易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存在资金转回企业账户的情况,疑似企业将个人账户用于日常资金结算。
(六)“公转私”交易时间发生在晚上九点至次日凌晨六点之间等非工作时间段。
(七)对公收单商户绑定个人账户作为清算资金结算账户,或者对公账户在收到商户清算资金入账后者,立即通过“公转私”交易将资金转至个人账户,资金快进快去,对公账户基本不留余额。

防控措施
“公转私”业务本身具有较高的洗钱固有风险,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相关风险。
(一)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强化勤勉尽责履行义务,严格账户开户审核,控制开户数量。对企业结算账户开立环节和企业网上银行注册环节要严格管理,要求客户提供完整的开户资料,通过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上门核访问等调查手段,验证开户资料、注册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严格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防止为空壳公司开立账户,进而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二)严格限制“公转私”业务适用范围
明确“公转私”交易的业务适用范围,限制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的业务类型,特别是要限制可以通过企业网银等自助渠道向个人账户批量转账的交易行为,严格限制用个人账户进行企业单位生产经营资金的收付结算,防止企业单位利个人账户进行大额提现或套现等现象。加强对网银渠道“公转私”业务的控制措施,对交易异常活跃的账户采取设置交易限额控制措施,对经调查“公转私”业务存在异常的客户要采取落地审查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关闭“公转私”业务功能。
(三)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
对于“公转私”交易中涉及的客户,应加强尽职调查,厘清对公客户与个人客户之间的关系,审查其交易的合理性。对于确实可疑的客户,相应调高其洗钱风险等级,并对该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对于调查后确定为重点可疑的客户,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