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日,《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施行。此法的出台对促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规范创新发展,对促进期货市场各主体有序运行起到了引领和保障作用,使得我国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板块的构图更加完整。
纵观整个《期货和衍生品法》,其从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市场发展以及风险防范等五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与期货和衍生品及其交易相关的重要术语,界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提炼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功能,明确了国家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上的政策立场,指明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方向。
该法在第四章“期货交易者”章节,对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等进行了规范。相关条款如下: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者是指依照本法从事期货交易,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
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期货经营机构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期货交易者
(一)期货交易者的定义
该法第四章第四十九条,对期货交易者定义进行了规范:期货交易者是指依照本法从事期货交易,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期货交易者的类别
根据交易者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期货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其中,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针对普通交易者的举证责任倒置
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期货交易者的内部风控制度要求
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与其交易合约类型、交易规模、交易目的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员
1、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其他人员。
(六)交易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或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期货经营机构提供:基本信息、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的真实信息。
(七)期货交易者的知情权
交易者有权查询账户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八)纠纷调解机制
申请调解:交易者(包括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
强制调解: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
(九)代表人诉讼制度
交易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十)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
国家设立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十一)期货经营机构的义务
充分了解客户。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
风险揭示义务。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
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提供服务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义务。
损失赔偿义务。期货经营机构违反义务要求,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拒绝提供服务的义务:交易者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