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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月 | 天上不会掉馅饼,“跑分”不是赚钱,实为“洗钱”

来源 外汇天眼 07-25 08:59
反洗钱宣传月 | 天上不会掉馅饼,“跑分”不是赚钱,实为“洗钱”

  “跑分”,就是让钱跑起来,实为帮助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的活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犯罪,参与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形

  主要表现形式:将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个人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或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信息供他人使用。

  案例一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何某某、曹某等9名被告人在明知“跑分”即为他人流转赌博资金提供结算帮助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微信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提供给对方用于流转赌博资金,各被告人相关账户产生交易流水共计约1880余万元,从中获利,情节严重。

  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四名同案被告人,七名被告人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来源:慈利法院)

  案例二

  2021年4月,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账号出租给他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其中:赵某某两次提供了自己名下1个微信号、1个支付宝号和6张银行卡给“眼镜”(另案处理),涉及诈骗犯罪金额2万余元,6张卡提供支付结算金额94万余元;

  杨某某在赵某某的介绍下去“跑分”,两次合计提供8张银行卡和1个微信号给对方,涉及诈骗犯罪金额11万余元,8张卡提供支付结算金额78万余元;

  罗某某在杨某某的介绍下,又通过赵某某介绍“跑分”,两次合计提供9张银行卡和1个微信号,涉及诈骗犯罪金额15万余元,9张卡提供支付结算金额107万余元;

  李某某在杨某某的介绍下,也通过赵某某找到“眼镜”跑分,一次提供自己名下9张银行卡和1个微信号给对方,涉及诈骗犯罪金额7万余元,9张卡提供支付结算金额6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等4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来源:云南高院)

  案例三

  2020年10月,重庆市两名被害人遭遇“网络刷单诈骗”后报警,经过公安部反电诈平台查询发现,其中有部分钱款汇入了阜阳市临泉县吴某的银行卡内。移交线索后,当地警方顺藤摸瓜,发现本地一名网络刷单受害人的被骗钱款也转入了吴某的账户。至此,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杨某随即被供出,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立案侦查,如意算盘最终落了空。

  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先后绑定其本人及亲属名下共8张银行卡为不法分子进行转账,至案发时共帮助转账1000余万元,违法所得3万余元。面对证据,杨某悔恨不已,但为时已晚。

  2021年7月,经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35000元。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形

  案例四

  卢某借了高利贷后长期无法偿还,出借方便提出让卢某承接“跑分”任务获得报酬来偿还贷款。

  通过某聊天软件,卢某加入到了一个专门的“跑分”任务群中,群内每天会不间断发布任务。对方称“跑分”任务是为了帮助网络游戏玩家充值,卢某明知这些钱可能来路不当,仍然心怀侥幸认为“动动手指就能赚钱”。在尝到“甜头”后,卢某使用自己、妻子以及朋友的多张银行卡进行“跑分”,获得了大量报酬。为了挣钱,卢某不顾银行卡被短暂冻结,依然继续参与“跑分”任务。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定,将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款利用银行卡向他人转移,遮掩了赃款去向,加大了公权力机关侦查难度,该行为具有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特征。

  卢某所经手的银行卡转移赃款价值超过十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范畴。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来源:京法网事)

  三、相关法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打击“微信跑分”违法违规活动的公告》称,根据刑法关于洗钱罪立案标准,为洗钱行为“提供资金账户”,提供账户的人会被立案追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例警示

  “跑分”看似赚钱轻松,但法律红线不可碰

  用户将其个人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实际上本人并没有真实的交易,这种行为背后其实是在帮助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犯罪团伙要第一时间转出赃款,不被公安机关察觉,就需要大量的“跑分”人员和大量的银行卡,对赃款进行流动式洗钱,最终使钱变“白”,从而回流到犯罪团伙的手中。

  数字信息时代,用户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与财产安全紧密相关,个人应当仔细甄别,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增强反洗钱意识,不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信息,坚持生财有道,不慕小利、不贪便宜,不赚“轻松”钱,坚决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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