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金融服务监管局(OJK)针对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发布两项新规。
第一条规定要求当局对金融公司购买股份进行监管,旨在确保有效降低行业风险,创建健康的行业生态系统。
根据该规定,除发展业务活动外,金融公司不得以短期投资、交易、现金流管理或参股为目的持有股份。
已持有股份的金融公司须在新规实施后的1年内转让股份。
OJK解释,该规定旨在解决金融公司日益复杂的务活动问题。
第二条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在从事承销商和经纪商业务活动时须向OJK提交定期报告和附带报告。
该规定阐述了报告方,报告流程,报告的延迟和例外情况,以及报告提交的截止日期等详细信息。
OJK表示,该规定旨在加强对金融服务部门的监督,“要求(他们)提供有关其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的完整、准确、及时和可比较的信息。”
目前印尼对证券公司的报告要求“分散”在不同的法规中,对报告提交频率要求也不同。该规定对证券公司报告要求进行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