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问答解读(三)
2020年4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正式发布,并于4月28日起实施,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作出新的安排。
1.哪些投资者需要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根据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情况对《必备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证券公司应当据此制定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两类投资者必须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一是符合条件的新增普通投资者;二是希望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发行申购、交易的存量投资者中的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无需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2.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投资者可以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中内容,充分了解创业板投资风险。同时,投资者应当知晓《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交易的所有风险。此外,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3.按照原《实施办法》申请但未达开通时间要求的个人投资者,是否需要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条件?
不需要,但应遵守原《实施办法》有关两天、五天冷静期要求。对于未达开通时间要求的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做好权限控制,严禁其违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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