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问答解读(一)
2020年4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
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正式发布,并于4月28日起实施,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作出新的安排。
1.《实施办法》实施后,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哪些适当性条件?
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2.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能否采用非现场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开通交易权限?
新开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开通交易权限。在所在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准备期间,通过纸面方式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可非现场,也可以现场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证券公司。
3.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的范围包括哪些业务?
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的申购、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以创业板股票为换股标的的可交债换股,需适用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本栏目仅为投资者教育目的而发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该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华福证券省级投资者教育基地力求本栏目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