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普华永道发布记者会,预计随着港交所制定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制度新规则,预计今年将会有10至15家SPAC公司会赴港上市,集资额约介于200至300亿港元。普华永道同时预测2022年全年将会有约120宗IPO,预测平均市盈率为20-30倍。在120宗IPO中,集资逾百亿元的公司将会有8至10家,平均集资额约150亿元;集资50至100亿元的公司有10至15间,平均集资额约75亿元。2022年在集资金额及公司数目上将会超过2021年,并且有信心香港在IPO集资金额挤入全球前三甲位置。
SPAC并非新名词。早在20世纪90年代,投资银行GKN的David Nussbaum,Roger Gladstone和Robert Gladstone就已开始尝试这种模式,并注册SPAC商标,向市场推广。
而在近期SPAC更是发展势头凶猛,其原因有三,第一,2020 年新冠疫情爆发后,经济低迷,美联储快速降息到零,货币政策宽松,投资者积极寻求好的投资机遇;第二,专业机构背书加明星效应。SPAC 越炒越热,各大投行参与,甚至体坛明星、家族企业(李嘉诚)都开始做SPAC,水涨船高是必然;第三,发起人成本低,收益高、上市周期短等SPAC的自身优势也助推其越来越受热捧。
随着新加坡、香港纷纷引进SPAC制度,亚洲交易市场再次成为全球焦点。
事实上,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中概股出现回港上市的趋势,内地的科技、互联网、生物医药等高增长创新型行业的企业也加快了登陆港交所的步伐。SPAC模式若能成功引进,将为更多选择登陆港交所的企业多了快速完成上市获得融资的选项,这将大大提升资本市场的活跃度和投资人的参与度。同时香港、新加坡作为亚洲金融中心,引进SPAC上市模式将提高新股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也为投资人提供更多参与高成长型企业投资的机会。
同样的,新交所行政总裁罗文才表示,新交所开放SPAC,长期低利率环境的影响,越来越短的商业周期,大幅震荡的市场和各国政府的刺激方案对企业的融资能力不断提出更高要求。SPAC 能够降低投资者风险,帮助高成长型企业避开传统 IPO 上市路径,更快获得上市融资,加上新加坡成熟稳定的法律环境及良好的国际化的商业环境,一旦 SPAC 正式引入,势必带来新的投资浪潮。
有关港交所的SPAC规则,市场也关注其和新加坡、美国有什么区别,未来或形成竞争、特色分野。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陈翊庭介绍,港版SPAC既能平衡各方利益,又设有适当的投资者保障,且更关注高质量的SPAC市场建设。
“即使对于经验丰富的投资者而言,SPAC也是十分复杂,而且当中的结构不易理解。“与其他市场的SPAC上市机制不同,香港建议“设计一个监管框架“,有助控制复杂的SPAC架构中每一个环节的风险。
由于SPAC区别于主流上市规则的诸多创新特点,风险也不可避免,甚至可能破坏市场公平和声誉。因此,港版SPAC被认为“严格“,例如规定SPAC首次上市时,须向至少20名机构专业投资者分发证券,并须在IPO时将至少75%的证券分发给机构专业投资者及至少75名专业投资者。
香港已经在持续打击“反向收购上市“,近几年改善了市场素质。另外,在港版SPAC机制上,港交所尤其强调“透过SPAC并购上市的企业与申请IPO的企业一样,需要符合相同的资格及合适性规定。“
附:港交所SPAC新上市制度概览
发起人条件:
SPAC发起人是设立SPAC和/或实益拥有SPAC发行的发起人股份的人。
所有SPAC发起人必须满足交易所的适用性和资格要求。
仅向SPAC发起人发行的发起人股票和发起人认股权证将不具备上市资格。
SPAC董事会必须包括至少两名获得第6类/第9类香港证监会(SFC)持牌的个人(其中一名必须是代表SFC持牌发起人的董事)。
香港SPAC上市清单要点:
首次发售
筹款金额必须至少为10亿港元。
发行价格必须至少为10港元。
SPAC证券的认购和交易(在De SPAC交易之前)仅限于专业投资者。
每种类型的SPAC证券(股票和/或权证)必须分配给至少75名专业投资者,其中20名必须是机构专业投资者。
第三方托管
SPAC首次发行的总收益的100%(不包括从发行人股票和发起人认股权证发行所得的收益)必须存管在香港境内的托管账户,并由合格的受托人/托管人(代管账户)操作。
托管账户中持有的资金不得用于:(1)除了满足SPAC股东的赎回请求之外的用途;(2)完成De-SPAC交易;(3)当De-SPAC交易无法在截止日期前完成时,将资金返还给SPAC股东。
SPAC可以使用托管账户中持有的资金赚取的利息或其他收入来支付其费用,并且SPAC发起人将承担与建立和维护SPAC相关的所有费用。
赎回选项
当股东就以下事项进行表决时,SPAC必须为股东提供赎回其全部或部分SPAC股份的机会(每股SPAC股份的金额必须不低于SPAC首次发行时无利息发行此类股份的价格):(1) 证监会持牌发起人的重大变动;或控制50%或更多发起人股份的SPAC发起人,或在没有股份的情况下,单一最大的SPAC发起人;(2) De-SPAC交易;(3) 延长De-SPAC交易期限的建议。
不论其投票方式如何,股东均可赎回其股份,且不得施加赎回限制。
清算退市
De-SPAC交易条款的最终确定公告必须在SPAC首次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发布。
De-SPAC交易必须在SPAC首次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
SPAC可在股东大会(SPAC发起人及其各自的密切关联人已放弃投票)上通过普通决议批准延长上述任何一个De-SPAC截止日期后,要求交易所延长截止日期。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如果交易所未能在适用的截止日期(包括任何延期)宣布或完成De-SPAC交易,或未能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就SPAC发起人的重大变更获得必要的股东批准,则交易所将暂停SPAC证券的交易。
在暂停后的一个月内,SPAC必须按比例向其股东(不包括发起人股份的持有人)返还资金,每股金额不得低于SPAC首次发行时无息发行该等股份的价格。
在将资金返还给股东后,SPAC必须进行清算。交易所将在完成清算后自动取消SPAC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