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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简称投保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参加民事赔偿诉讼。为便于市场各方了解此项制度,我们将持续发布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制度(即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学习查阅~
问
如何启动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
答
对于符合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条件的案件,投资者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起诉。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且被告中有发行人的,应当向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在权利人范围确定后五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登记。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投保机构经过预研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可以启动重大案件评估机制。根据国家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具体案件情况、社会舆情、投资者需求以及相关部门建议等,经内部决策程序,自主研究决定参加相关案件进行特别代表人诉讼,并在法院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新三板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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