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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为案件38: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案件投票!

来源 外汇天眼 12-09 20:00
活动介绍经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对全国法院2021年所审结的各类案件进行筛选和初评,我们将40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呈现给各位网友。1

  活动介绍

  经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对全国法院2021年所审结的各类案件进行筛选和初评,我们将40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呈现给各位网友。

  12月4日至12月14日,参评案件将在央视新闻两微一端、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人民法院报微博微信、中国法院网、《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及各大媒体平台进行公示和投票。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为自己心中具有重大典型意义并推动法治进程的案件投票。投票结果将作为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的重要参考。

  请为案件38: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案件投票!每个IP每天只能投一票。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1日,顾华骏、刘淑君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就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4月8日,投服中心受56名投资者的特别授权,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该案。法院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财报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等情况,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专业机构评估,扣除系统风险后投资者实际损失为24.59亿元。法院认为,康美药业进行虚假陈述,造成了投资者投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马兴田、许冬瑾等组织策划财务造假,正中珠江及相关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均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康美药业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虽未直接参与造假,但签字确认财务报告真实性,应根据过失大小分别在投资者损失的20%、10%及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相应判决。宣判后,投服中心与各被告均未上诉。

  重要意义

  本案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是扎实推进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所强调的“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强力举措。本案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新标杆,被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列为“司法审判服务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国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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