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冯诗淇,9岁,来自北京。
作品名称:《账户不外借》
「作品介绍」
对出租、出借、买卖账户的违法行为说“不”,坚决不做洗钱帮凶。
一、案例
2019年1月17日,杭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泰国落网,被押解回国。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间,朱某聘请李某、雷某为其从事商业调查工作,每月支付他们1万元的好处费。李某、雷某在明知资金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向朱某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用于接收腾某某公司的非法集资款,并配合腾某某公司结算中心的罗某某等人,通过银行以同柜取存、实际取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非法集资款。其中,雷某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约7232万元,李某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约3281万元。
2019年11月,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70万元。
二、提示:普通投资者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不要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开立多个银行账户,通过多次转账的形式,隐瞒犯罪资金来源。使得个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洗钱犯罪的帮凶;
(2)不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可能会让不法分子利用本人的良好信用进行洗钱活动。一旦案发,银行卡持有人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用自己的账户帮助他人过度资金。使用自己的账户帮助他人提取现金,可能会使犯罪分子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便利;
(4)不要在可疑网站使用自己的账户;
(5)出现账户异常及时上报。在发现自己账户突然出现非本人操作的大额资金或频繁交易记录时,及时向银行和监管部门反馈,配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