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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问答 | 关于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信息披露(二)(2021年第31期)

来源 外汇天眼 09-13 20:11
热线问答 | 关于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信息披露(二)(2021年第31期)

  2021年 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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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存续期内,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较为复杂,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需要充分知悉存续期间信息披露内容,以作出投资判断。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和上交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基础设施公募REITs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可以通过符合规定的网站或者定向披露的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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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能导致基础设施公募REITs暂缓披露信息的情形有哪些?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基金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基础设施REITs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的内部审核程序。上交所对暂缓披露实行事后监管。

  如果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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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础设施公募REITs定期报告主要披露的内容有哪些?

  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并披露基础设施公募REITs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内容包括:(一)基础设施REITs产品概况及主要财务指标;(二)基础设施项目明细及相关运营情况;(三)基础设施REITs财务报告及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业绩表现、未来展望情况;(四)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归集、管理、使用及变化情况;(五)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对外借入款项及使用情况;(六)基础设施REITs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托管人、外部管理机构等履职情况;(七)基础设施REITs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托管人及参与机构费用收取情况;(八)报告期内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情况;(九)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及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十)报告期内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持有人结构变化情况,并说明关联方持有基础设施REITs份额及变化情况;(十一)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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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临时公告主要披露的内容有哪些?

  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编制并发布临时公告:(一)基础设施基金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二)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对外借入款项或者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三)金额占基金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交易;(四)金额占基金净资产10%及以上的损失;(五)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六)基础设施基金扩募;(七)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现金流或产生现金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八)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基础设施基金的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动;(九)更换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十)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十一)可能对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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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资者如何看待交易所对公开披露的基金等信息的核对?

  交易所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以及在符合规定的网站或者定向披露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信息进行事前核对或者事前登记、事后核对,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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