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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我省出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来源 中金网 07-04 11:19
摘要: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安排要求,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省人社厅、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于近日出台了《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安排要求,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省人社厅、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于近日出台了《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68号)。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之前未申请缓缴的,可从6月起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明确困难企业申请缓缴条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申请缓缴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2021年度在本省正常缴纳三项社保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某一险种处于非正常缴费状态,不影响申请其他险种缓缴。二是2022年4月至申请缓缴上月累计亏损或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损状态。三是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参保企业不在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内。四是必须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以及缓缴期满及时补齐费款等事项,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2022年新开办企业申请缓缴的相关条件,自企业成立之月起计算。

  (四)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五)简化缓缴社保费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申请时,可通过“青海省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参保地(省、市州、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线上缓缴申请,也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同时作出书面承诺。申请缓缴社保费的困难企业缴费情况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系统确认,亏损状况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亏损状况书面承诺。企业留存亏损月份的财务报表或能证明企业亏损的相关材料以备查,对承诺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谎报信息及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各级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按时足额补缴费款。企业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在2023年6月底前一次性或分批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工伤保险费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缓缴期限内,企业提前结束缓缴的,不得申请再次缓缴社保费。

  (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下一步,西宁市人社系统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不断优化办事流程,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切实有效提高服务效益,同时,及时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此次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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